规章制度
艺术与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发布时间:2024-06-20



艺术与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
(2024年4月1日修订)
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,提高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依规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五邑大学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等法律、党内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结合艺术与设计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制度,是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现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、科学决策、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。

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。重大事项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

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、行政的指示、决定、决议,研究制定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,落实学院发展方向。

(二)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中的重大问题,制定改革方案、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。

(三)学院发展规划,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,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。

(四)学院教育教学改革、学科建设与发展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、社会服务、实验室和实习(实践)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
(五)学院科研规划及发展目标,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,各类科研平台申报、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意见及措施等。

(六)学院招生、就业及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七)学院意识形态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师德师风建设、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中的重要事项;通报学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。

(八)学院师资队伍建设、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、人事调配与聘用、绩效工资分配、考核奖惩、晋职晋级、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。

(九)学院除党内评奖评优外的各种评优评奖、荣誉称号授予等;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、申报的各类奖励奖项等;研究决定学生奖(助)学金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、奖励、评优工作等。

(十)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、大额资金使用、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、办学资源调配、重要资产处置、对外合作交流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通报学院财务支出情况等。

(十一)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与废止。

(十二)学院向校党委、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。

(十三)交流、通报学院领导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。

(十四)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根据议题内容,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主持。
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。学院党委纪检委员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。根据议题需要,由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。
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由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协商确定。对重要议题,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,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好风险评估。涉及教学科研、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,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、教学指导分委员会、教授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。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。
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,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,学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

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党组织书记、院长应当最后表态。
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

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,党组织书记、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做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
第十三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本人必须回避。
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

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,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。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定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重新提交议题。


五、附则

第十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。